發(fā)布時間:2006-12-22 19:50:06 訪問次數(shù): 佚名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是指對違反黨紀的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由哪級黨的組織批準決定。
根據(jù)十二大黨章規(guī)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jīng)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shù)決定。
特殊情況下,給予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由中央決定;給予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由同級黨的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上級黨委批準,待下一次全體會議追認。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給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報中央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凡經(jīng)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的,要報中央備案。
給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報上一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并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委備案。
對其他黨員紀律處分,參照上述規(guī)定精神執(zhí)行。 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應當按照有關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